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度南宁市市区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
南府字〔2008〕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南宁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7—2010)》精神,结合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人均居住水平,现将南宁市市区2008年度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公布如下:
一、家庭低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500元(含)。
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一)廉租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