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新修订的《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于9月1日起施行,新细则对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等内容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大了对缴存职工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
《贷款实施细则》中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新细则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公积金缴存余额”认定标准作出修订,一是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二是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三是借款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偿还本套商业住房贷款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副科长刘慧嘉说:“比如说职工小韦在购房前半年,曾提取了2.2万元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他账户上的余额为4.8万元。如果按照旧的细则,小韦缴存了24个月的公积金,可贷48万元,新的细则出台后,小韦账户上的余额会被认定为7万元,可按最高可贷金额80万元来申请贷款。”
按照之前的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缴存余额倍数”为10倍,修订后“缴存余额倍数”调整为25倍。“缴存余额倍数”的上调,可让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较低的缴存职工更容易获得高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副科长刘慧嘉说:“我们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时间系数’认定标准进行了修订,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至11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12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同时,新细则明确,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确定,资金使用率以南宁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为准,借款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使用政策,避免因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而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据介绍,本次对贷款实施细则的修订,进一步降低了公积金贷款申请门槛,对解决缴存职工日益增长的公积金贷款需求问题有显著作用,也为高校毕业生等来邕留邕就业人员提供了更有力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