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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络浏览: 3429时间: 2021-12-08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指依照房产测量规范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车位、车库,以下统称“车位”)的出售适用本通知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该项目业主的需要,车位不得出售给该项目物业买受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方案,方案中应当包含车位规划配置情况。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的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物业买受人已经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及不动产权证书号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编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车位预售许可后,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公示车位规划配置情况。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一套房屋可相应购买该项目1个车位;3个月后向该项目物业买受人放开预售限制,并在放开预售限制10日前进行公告,一套房屋最多可购买该项目3个车位。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仍有未售车位的,该项目物业买受人可以购买多个车位。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办理现售备案的,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公示车位规划配置情况。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一套房屋可相应购买该项目1个车位;3个月后向该项目物业买受人放开销售限制,并在放开销售限制10日前进行公告,一套房屋可购买该项目多个车位。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物业买受人已签订了车位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买受人应当同时解除车位买卖合同。


九、物业买受人购买的车位,可依法买卖、赠与及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但车位受让人应当为本项目其他物业买受人。


十、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的通知》(南房〔2012〕7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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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说明事项


(一)预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车位预售许可后,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公示车位规划配置情况。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 车位只能向本项目物业买受人出售,一套房屋可相应购买该项目1个车位;3个月后向该项目物业买受人放开预售限制,并在放开预售限制10日前进行公告,一套房屋最多可购买该项目3个车位。


(二)现售阶段: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仍有未售车位的,该项目物业买受人可以购买多个车位。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办理现售备案的,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公示车位规划配置情况。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车位只能向本项目物业买受人出售,一套房屋可相应购买该项目1个车位;3个月后向该项目物业买受人放开销售限制,并在放开销售限制10日前进行公告,一套房屋可购买该项目多个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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