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区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广西征地补偿将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并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3月10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代南宁市人民政府起草 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部署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已经组织各县和武鸣区完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工作,并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为严格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各方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可于2020年3月 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南宁政府法制网—“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提意见。链接网址:http://218.65.178.227:9080/po/f/view-7-7b95ba8da80a4dec8813c4e1219745b6.html。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nsgtjzdk@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自然土资源局征地科(南宁市锦春路3-1号,信封注明“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文件的意见”)。邮编:530022。 感谢您的热情参与!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10 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社会公众对《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示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我市市区和市辖各县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并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做好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全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2月2日公布实施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9〕5号)停止实施。2020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2020年1月1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应按新标准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改变或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认真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 全市范围内集体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均适用于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其中,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行政村,参照相邻行政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周边行政村集体农用地的标准执行。 市区范围内(过渡期内不含武鸣区),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20%给予补助;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 45 日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 10%给予补助。各县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补助标准,确保补偿补助费用不低于规定标准。 三、加快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政策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市辖各县和武鸣区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6月底前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四、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征地工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实施后可能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旧方式和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征地告知和征求意见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五、妥善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除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土地入股、农业安置等多种安置补助方式灵活安置被征地群众,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采取留地安置的,除中心城区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公共服务、大中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外,其他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不低于征地面积的5%安排产业用地,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六、加强征地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附件: 南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
附:南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节选武鸣区部分)
目前,该《意见稿》正在征集意见中,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可于2020年3月16日前通过上方公示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
对照这份综合地价标准表,
快来看看你家属于哪个区片范围呢?
这样的标准你满意吗?
(来源:综合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