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位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位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在6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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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2日
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位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商品住宅小区停车位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安全的居住环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0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城区实际,现将加强城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位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有产权车位管理
商品住宅小区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确定为建设单位产权的专有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其归属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租赁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未出售(附赠)的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应当优先保障本住宅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业主要求租赁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满足本住宅小区业主的购买和租赁需求后还有多余车位的,经公示后,可以租赁给本住宅小区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停车位出售应在国家现行规定框架下实行市场调节。车位租赁可以按次或者按月计费,小区业主有办理车位租赁月票要求的,停车位管理单位应该给予办理月票。
鼓励建设单位根据不同地段,科学、合理制定停车位出售、租赁价格,满足业主的基本停车需求。
加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位收费定价指导工作。
(一)规范普通住宅小区停车位停车收费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14〕64号)、《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南价费〔2014〕65号)的规定。建设及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据建设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获取合理利润,互利共赢,长远发展原则,严谨制定本单位具有完全产权车位租赁费。
(二)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
车位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物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内停车应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二、加强人防工程停车位管理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应平战转换,在战时或重大灾难时用于居民掩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明示“人防工程”等字样,不得将车位出售、附赠、长期出租。人防工程产权由投资者及投资者委托的管理者负责日常管理,从收益中按相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进行维护,并由人防部门对其监督检查。
人防车位应当优先保障本住宅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
人防车位停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14〕64号)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地上公共停车位管理
商品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地上室外公共停车位(包括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小区内外停车位)纳入小区统一管理,优先保障住宅小区业主或商业临时停车需求,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服务单位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地上室外公共机动车车辆停放服务费收益,物业管理单位可暂提取30元/位. 月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单位相关服务成本,其余收益纳入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小区地上公共停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等,该收益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接受社区、业主的监督。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地上室外公共停车位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严禁在住宅小区消防通道、非停车位公共区域停放车辆。
四、加强电动车管理
严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及未经规划审批的地下室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当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并落实专人看守。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五、加强停车位销售、租赁及使用监督管理
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规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管理。
城区住建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使用、物业服务及人防车位停车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规划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规划指导。
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住宅小区内规划、物业服务、人防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城区发改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住宅小区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城区消防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加强对住宅小区矛盾纠纷的调解、地上公共停车位停车服务费(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的监督工作。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称商品住宅小区停车位,是指商品住宅小区(含商住区)内用于停车的各类场所(包括地下停车位、按照规定可以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小区配套的地上停车位等)。
本通知有效期暂定两年,期间如国家调整收费标准的,以国家调整后标准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南价费〔2014〕64号附件
2. 南价费〔2014〕65号附件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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