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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区一购房者贷款买房断供 财物两失还赔钱
来源: 武鸣区法院浏览: 2794时间: 2019-05-25

  近日,武鸣区法院判决一起因购房者贷款买房后断供,开发商代其履行担保责任垫付贷款还款后起诉购房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11年6月29日,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为出卖人,被告潘某某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一份《商品房(住宅)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南宁华侨投资区某小区的商品房,总房款为239341元。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天交纳首付款144341元,余款95000元由被告向银行贷款。合同附件约定:买受人不及时支付银行贷款而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15日内,还清出卖人所有已付款项,并从出卖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按出卖人付款数额,以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出卖人损失,买受人超过15天不还清出卖人款项和损失的,出卖人有权以所售商品房抵债或重新出售商品房。”被告于合同签订当日交纳购房首付款144341元。后因被告逾期不偿还银行贷款,2016年4月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房产开发公司对潘某某在该判决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5月16日某房产开发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支付履行款共计122343.21元。

  此后,某房产开发公司将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住宅)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因承担担保责任垫付的款项122343.2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908.6元。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潘某某构成违约,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合同,被告潘某某应当将垫付款款返还给原告,且被告应从原告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按原告付款数额,以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原告损失。潘某某到头来房子没了,交的购房首付要首先抵扣原告为其垫付的贷款履行款及利息,还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要慎重,贷款非儿戏,一旦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到头来财物两空,还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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