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怡建指出,“房地产税立法可能有这样几个基本问题需要考虑:第一,房地产税开征的依据是不是充分;第二,房地产税的定位是不是准确;第三,房地产税的制度是否合理;第四,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是否可行。”
对于房地产税的征税依据,胡怡建指出,当前主要有六种说法。
一是溢价回收说,政府以税收分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带来的房地产增值收益。
二是福利收益说,政府取得纳税人缴纳的房地产税收入直接用于为纳税人提供相应公共服务。
三是市场失灵说,征收房地产税在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四是国家保护说,以房地产税作为对房地产所有者或使用者提供财产安全保护成本或支出补偿。
五是政府收入说,房地产税征收能为地方政府获得稳定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六是公平分配说,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分配、财产调节配置功能。
胡怡建表示,从国家治理更广泛和深沉视角来探讨房地产税,提出开征房地产税具有10方面的意义。一是政治意义,将房地产税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居民用户、促进国民安居乐业,以稳定国家治理的政治基础;
二是经济意义,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税收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均衡、可持续发展,能够成为国家治理的经济基础;
三是社会意义,房地产很大的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调节财富平衡,能起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稳定国家治理的社会基础;
四是财政意义,适应客观经济情况的变化,房地产的税源变化由开发到持有,通过征税来促进税收的可持续增长,以稳定国家治理的财政基础;
五是体制意义,随着国家营改增,营业税由地方税改为共享税,将来发展房地产税作为营业税以后的补缺来加大地方税的建设,是稳定国家治理的体制基础;
六是税制意义,房地产税的建立构成完成了国家整个税收体系的财产税制度,成为国家治理的税收基础;
七是转型意义,实行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良性循环,进而提高地方财政的运转绩效来稳定国家治理的政府基础;
八是民生意义,促进我国财政转型,更好体现财政民生服务性质,如果房地产税确实是用在民生服务上,转变我们国家财政的支持对象和服务方式,将是国家治理的国民基础;
九是法治意义,先立法再推进,这也为贯彻税收法定起到良好的开端,有利于稳定国家治理的法治基础;
十是开放意义,有利于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服务对外开放,有利于国家治理开放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