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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办事指南
来源: 武鸣政务网浏览: 745时间: 2019-01-16

南宁市武鸣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办事指南



咨询电话:0771-6222606

责任单位: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股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771—6222123

办事对象: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

实施依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人民市政府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 

申报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城区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在本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在本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二)城镇非低收入家庭类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⑴户籍在本市城区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且在本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⑵在本城区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⑴在本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⑵在本城区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⑶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⑴在本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工作。

⑵在本城区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城区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⑶在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本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含外地社保转入年限)。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办理材料: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武鸣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A)。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请表。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表。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住房状况证明。

7.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8.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二、本区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武鸣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住房状况证明。

5.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武鸣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主申请人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验原件收复印件)。

5.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6.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武鸣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主申请人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本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含外地社保转入年限)的社保缴纳证明。

5.住房状况证明。

6.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7.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纳信息查询证明。

注:1.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收费情况:不收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申请人或者受保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或者取消其保障资格

1.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六个月以上的。

3.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4.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5.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

6.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7.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受保障人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自保障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南宁市武鸣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流程图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社区、领取《南宁市武鸣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等相关表格资料,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收件材料。

直线 6    

申请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受理期限内到社区提出申请(城厢镇户籍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提出,非城厢镇户籍的向居住地提出)。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直线 6

初审受理

社区、城厢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验收材料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将申请信息在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示5日,公示期间按规定开展初审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并经初审合格的,提出初审意见,将材料报送城区住建局。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受理到材料移交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公示时间5日)。

自选图形 2    

复审


城区房管所要当自收到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合格意见和申报材料送城区住建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选图形 3    

核准


城区住建局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城区住建局审核合格的,将申请人信息在政务信息网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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