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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武鸣区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及核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武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浏览: 2322时间: 1974-09-08

关于开展武鸣区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资格申请及核准工作的通知

 
   为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保障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武鸣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武鸣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及核准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武鸣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及核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资格申请及核准范围、房源及优先保障对象
  (一)保障资格申请及核准范围
  1.2015年3月31日以前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
  (二)房源
  标营廉租住房小区、红岭廉租住房小区共计1640套公共租赁住房(其中红岭280套待竣工验收)。
  (三)优先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受保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享受实物配租:
  (一)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病、孤残人员的家庭;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三)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企业内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曾参加对外作战的军人、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承租的直管公房已经列入被征收范围,需要拆迁安置或者被鉴定为危房需要腾空的;
  (五)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保障资格申请及受理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保障资格申请及受理时间、要求
  1.正在享受保障的家庭申请及受理时间、要求
  申请及受理时间:2016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
  受保障人不按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受保障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受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其他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按规定变更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
  (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予核准或者取消保障资格。
  2.新申请家庭申请及受理时间
  2016年10月17日至11月 10日。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及受理时间不限。
  (二)申请及受理地点
  城厢镇人民政府及城厢镇各社区居委会。
  三、保障资格申请条件及不得申请情形
  (一)保障资格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户籍为武鸣区城厢镇城镇户口,并且在武鸣区城厢镇城镇范围内居住;
  2.在武鸣区城厢镇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或者等于15平方米。
  3.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13936元。
  4.无自有汽车。
  5.没有违反《武鸣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户籍为武鸣区城厢镇城镇户口,并且在武鸣区城厢镇城镇范围内居住;
  2.在武鸣区城厢镇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或者等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41808元。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在武鸣区城厢镇城镇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城区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
  2.在武鸣区城厢镇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或者等于15平方米。
  3.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4.已与本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41808元。
  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在武鸣区城厢镇城镇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城区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武鸣区城厢镇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或者等于15平方米。
  3.已与本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41808元。
  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除需要符合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二)不得申请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二)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三)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住房所有权转移行为,并且已经转移的住房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之和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通过自建、购买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者在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转移上述用房的;
  (五)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受保障人有以下情形的,自保障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六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四)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
  (六)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受保障人无正当理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二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选房后放弃租赁权的;
  (二)分配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
  受保障人保障资格终止后,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保障手续的,自责令限期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保障资格申请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机构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五、保障资格有效期
  经核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受保障人应当在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六、租金标准
  (一)、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城厢镇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3元/平方米.月(一层、顶层1.3元/平方米.月)。
  (二)、非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城厢镇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及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
  4.7元/平方米.月(一层、顶层4.2元/平方米.月)。
 
                           武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10月10日 



附:武鸣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一次性告知点击下方链接下载:http://www.wmxx.cn/uploadfile/2016/1107/2016110704061488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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