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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9月施行
来源: 南宁新闻网浏览: 462时间: 2014-07-31

  7月28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此条例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阮兆丰、南宁市副市长魏凤君及各城区法制委、城建环保委等相关部门出席会议。

   据介绍,随着南宁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步伐加快,征地拆迁不断增多,部分城乡居民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大量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并呈现出泛滥之势。违法建设严重阻碍城乡建设管理的正常开展,而且还将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遏制。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完整列举了违法建设的四种情形,规定了《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按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认定和处理。同时,《条例》规定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部门有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

   由于违法建设的类型和原因极为复杂,《条例》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违法建设的成因、后果及其影响,相应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消除它的“违法”身份等。为了摆脱目前违法建设查处成本高、程序多的困境,《条例》规定,违法建(构)筑物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查处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条例》根据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从加大违法成本、减轻执法机关费用负担的角度出发,设立了代履行强制措施,也就是对占用耕地、林地、公共绿地、湿地进行违法建设,破坏自然资源远的,由查处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对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立即依法实施代履行。依照法律规定,代履行产生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阮兆丰在会上表示,《条例》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督促政府及部门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共同推进《条例》的顺利、有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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