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不等同于物权效力
老翁将房屋转让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老翁去世后儿子们对转让合同不予认可,房屋购买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效力。近日,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
1998年12月9日,杨某与老翁沈某签订“房屋转让契约”,约定沈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校椅镇某小区的楼房一层转让给杨某。沈某收取转让费2.2万元后将房屋交付给杨某使用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12月,沈某因病去世后,沈某的家人以签订“房屋转让契约”不是沈某的真实意思,且转让价格过低等理由,拒绝承认“房屋转让契约”的效力,称该房屋未过户,仍然是他们家的财产,并多次组织人员到该房屋闹事,阻止杨某继续经营使用该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房屋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权人,其将房屋有偿转让给杨某,并有见证人书面见证,是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而且1997年8月,沈某以价款11632.50元购买了讼争房屋,次年即1998年12月便以成交款22000元转让,时值房屋价格市场没有当今房屋价格市场的涨幅,房屋转让不存在不等价问题。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契约”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虽然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物权效力不等同于合同效力,即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本案中的“房屋转让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购房合同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虽然该房屋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杨某与沈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契约”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