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律师: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生先:我买了一套房,合同约定2013年12月30日交房,可开发商通知我们去收房时,发现小区根本没搞好,我们不想签收,可现在开发商非得让我们业主签房屋接收单,也不向我们提供任何合格手续文件,我想问一下,开发商交房应具备什么条件?
夏律师:开发商在向业主交房前,首先应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并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房屋面积的实测数据,并向业主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还应具备你们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从你说的情况分析,可能是开发商还没有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还没有经过竣工验收,达不到交房条件,但开发商为了不承担违约责任,而向你们提前交房;如开发商不能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你们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并可要求开发商依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张先生:我2013年7月份在江宁买了一套房子,总价120万,所有税费由我承担,已签过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2万及首付款50万,约定2013年10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当日支付65万,房屋在过户手续完成后一周内交接,并当天支付尾款;现在因为房子涨价了,房东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并说我支付的50万已用投资了,暂时无钱退给我,可以在一年内将钱还给我,我想问一下,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夏律师:首先,房主做法过分了,无诚信可言;依合同法规定,卖方已属违约,你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卖方应当依约定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故你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并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对此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以确保你的合法权益。
本栏目春节期间暂停,祝广大读者朋友马年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