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鸣县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武鸣县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县人民政府2013年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2日
武鸣县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教师产权型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教师的住房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管理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下达投资计划并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集资房款,按照合理建设标准建设,本县住房困难教职工家庭出资建设的产权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武鸣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武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县政府委托为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通过政府划拨土地,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土地划拨价款,教师全额集资,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实施建设。
第五条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建设单位应将每套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和购房家庭情况等资料报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享受对象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未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未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
第七条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建房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须全额存入建房单位的集资款专户,接受房改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价格根据建设综合成本,确定平均房款。住房建设综合成本由土地划拨价款、勘察、设计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税金等因素构成,住房建设综合成本要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公布的住房建设综合成本集资建房。
第九条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管理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工程质量、面积控制标准等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筑面积以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分配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公示等“三审两公示”制度执行。其程序为:
(一)申请购房资格的教职工(简称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进行第一次审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对所有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筛选并在申请人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二)公示无异议后,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第二次审核;(三)复审如符合条件,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前两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在武鸣时讯、武鸣县政府信息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后或者异议不成立确认为教师产权型教师保障性住房资格人,由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武鸣县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核准的申购人员名单报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资格人与建设单位签订《武鸣县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合同》,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购房价格、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和支付时间。
(二)产权性质,单套住房面积、户型、销售价格。
(三)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四)物业管理的相关约定。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六)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资金雄厚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施工。
第十四条 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建设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要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验收制度。住房竣工时,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采取一户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本县教师购买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凭《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办理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在权属证书上注明“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划拨土地”。教师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十七条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县纪委、监察、审计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八条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骗购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购买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资格,责令其补交同地段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