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过户将取消公证环节
《规程》规定:房屋赠与过户,将不用再公证。
【解读】房屋赠与过户将不必再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当面签字确认即可办理。
据了解,以往办理房屋赠与过户时,要求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需到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公证手续。按照赠与房屋的价值,南宁的公证机构通常收取1.8%的费用。不过,根据《规程》,房屋赠与过户不用再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可以直接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根据房屋价值,可节约公证手续费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
房管局提醒,近期有办理赠与过户需求的市民可暂缓办理,不需太长时间,待房管部门理顺相关办理程序,即可实施新规。
登簿时点即物权生效时点
《规程》规定:登记簿应按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建立,并应以房地产登记档案形成对应关系……登记人员应负责填写登记簿,并应在电子登记簿上点击确认或在纸质登记簿上签名(章)确认。
【解读】
处理房产纠纷时,物权生效时点可以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以前,大多数人总是将发证时间视为物权生效时点。
《规程》实施前,各地均以《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行业参考,《办法》对登簿环节虽有要求,但各地做法不一,有些地方甚至未设有登簿环节,容易造成有法不依的情况。
《规程》明确规定,登记簿记载时点是物权生效的时点。一经记载于登记簿,登记申请就不能撤回。
《规程》通过强化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登簿时点的认识,进而明确物权生效时点,如确实发生了错误,要按照更正程序进行更正,以维护登记簿的严肃性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对于纠正和防止登记业务中的不规范行为也具有重要意义。
不以人查房 可以房查人
《规程》规定: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状况需提供具体房屋坐落。
【解读】以往,不少市民以为,提供人名就能查询其名下房产情况,房管局的办公大厅里也时常遇到这样的查询者。虽然相关法规中对外公开查询范围有约定,但是多数市民并不知情。
《规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但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即若想以人名去查其名下所拥有房产情况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