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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
来源: 网络浏览: 71时间: 2012-07-11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27号)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7月17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房产主管部门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物业购买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权不交付房屋。

  第十三条  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维修资金,取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相关业主续交后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其按本办法应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续交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补足。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由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每半年核对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二十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管理机构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二十七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维修工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万元;
  (二)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万5千元;
  (三)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项目审价的工程。

  第二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预支。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核定预算金额70%的费用;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收到管理机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不超过核定所需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预算金额70%划转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维修工程最终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管理单位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凭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的费用。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八)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管理单位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管理机构代管期间,物业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电梯故障、屋盖漏水等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 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及时通知市财政部门预先拨款。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核实后的维修工程决算费用清单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将维修工程决算费用报管理机构复核后办理结算手续。维修工程决算费用超过1万元的维修工程,应当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物业所在区域内没有物业管理单位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城区负责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维修。

  第三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按规定计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预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缓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部位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和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空调系统、给排水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安防技防监控系统、智能化系统、音乐背景系统绿地、水箱、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总面积是指专有部分面积总和。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按照本办法有关商品房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统一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其管理与使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辖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读《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如何收取、如何管理、如何使用?10月9日,记者采访了南宁市房产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对《办法》里读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一进行解读
  1、如何交存?
  维修资金的建立首先是交和存的问题,比如新建的小区如何交?使用年限较久的旧小区又如何交?按多少比例交?这些问题直接牵涉到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办法》对维修资金交存的比例等进行了界定。
  首次交存有两个比例
  《办法》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解读: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维修资金的首次交存比例在5%~8%,考虑到南宁市的经济发展和市民收入情况,对没有电梯的物业小区,将收取的比例定在最低档,为5%;对于有电梯的物业小区,规定的首次交存比例为7%,低于建设部规定的最高上限8%。
  为什么有电梯的小区维修资金要多交一些?有关科室负责人说,这主要是考虑到电梯的正常使用年限为15年左右,按一般住宅的寿命70年算,在房屋的使用年限内电梯要更换4次左右。而更换电梯所需的花费,在维修费用中是最大单的,一次至少要几十万元,因此,向有电梯的业主收取的维修资金比例,也要略高于没有电梯的业主。
  有关科室负责人说,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纯粹指的是建筑安装的成本,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成本、税费及财务管理费用等,每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都会对这个指标进行公布。
  2008年的建筑安装成本目前正在测算当中。一旦有结果,本报将会及时公布,这样业主即可计算出自己首次应交存的金额了。
  不交维修资金领不到新房钥匙
  《办法》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解读:据了解,早在公开向社会征求《办法》意见的过程中,就有观点提出,对于一般的普通家庭,买一套房本来就已倾其所有了,买房后还得交几千元维修资金,可能会增加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不少人对此表示反对。并且还有人认为,到时我不交又能怎么样?
  有关科室负责人说,实施维修资金制度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办法》一经出台,就意味着将维修资金的交存进行了合法化,正是为了预防极少数人届时不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办法》的第十二条就有“物业购买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权不交付房屋”的规定。
  另外,《办法》要求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就要与业主约定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时间和方式,如果在交房时业主不交存维修资金,视为业主违约,将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届时,不交维修资金就拿不到新房钥匙。
  新建小区首存资金由开发商垫付
  《办法》第十条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三个期限,略)按照房产主管部门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在申请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解读:南宁市相关部门在外省市维修资金管理调研中发现,如果收取维修资金的时间不一样,将会给维修资金的收取带来难度。为了确保维修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归集到位,根据管理的需要,同时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办法》决定由开发建设单位预交,然后业主再与其结算后办理变更手续。
  换言之,11月1日之后新建的物业,维修资金将由开发商事先垫付,待交房时再由开发商向各位业主收取。
  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目前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都是预售的,即开发商不知道谁是未来的业主;另外,即使确定了业主,如果业主在买房时先将此笔款项交给开发商,又怕被开发商挪用。那么只有由开发商先垫付,然后再由开发商向业主收取,《办法》将此作为一个原则。另外,由于从商品房的预售到备案有一段时间,为了扩大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办法》将此时段的购房者也作为交存的对象。
  旧房业主如何交存有详规
  《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4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解读:《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针对的是新建的住宅小区,那么对于旧的物业小区,如果业主想交存维修资金,又将如何处理?
  据介绍,由于南宁市建立维修资金制度较晚,大部分物业项目已交付使用并过了保修期。《办法》借鉴哈尔滨等城市的经验,对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明确了补建方式和标准。以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为例,这套房子目前已入住10年,业主如果想补交维修资金,那么每年交存600元(120平方米×5元/平方米),连续交4年,共交存2400元
  房产局有关科室负责人说,业主大会没有就维修资金的筹集做出决议的,旧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这个规定来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同时相关的法律还规定,业主大会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要形成决议的,必须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2、谁来管理?
  维修资金到底由谁管?是物业公司还是业委会?是政府机构还是社会上的各种事务所?
  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监管 
  《办法》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解读:维修资金对于南宁市来说是个新生事物,它到底由谁来管?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对北京、杭州、南京等市调研的情况,明确在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的管理工作。
  由于维修资金监管内容新、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办法》采纳了市编办提出的修改建议,确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机构代管
  《办法》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解读:小区的维修资金是一笔数目不小的钱,特别是某些面积超过百亩的大型小区,资金数额达百万元以上。在上海等一些地方,就曾发生过业委会主任将上千万元的维修资金卷走潜逃的事。为了确保这笔“医保金”的安全,《办法》规定了两种管理模式:一是由管理机构代管,二是小区的业主大会决定如何管。
  南宁市房产局有关科室负责人说,这一大笔钱如果划转至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存在一定的资金安全风险。因此《办法》规定,这笔资金由政府部门专门设立的一个机构代管。值得一提的是,这个管理机构是不向业主收取任何费用的。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说了算 
  《办法》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共6项,略)。以上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解读: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里,规定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管理机构代管的资金是要转由业主大会自管的。虽然实践证明,转给业主大会自管的模式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但毕竟维修资金是广大业主自己的钱,如果业主有能力自管而不让他们管,也说不过去。

因此《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维修资金的,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同意,由业主大会决定管理模式。简单地说,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由谁管,全由业主说了算:可以自管,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去管,也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管理,但前提必须要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
  每半年核对公布账目情况
  《办法》第二十二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每半年核对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解读:交了维修资金后,业主如何知道自己的账面余额情况?又如何监督自己房屋“医保金”确保安全?为增强业主对维修资金的知情权,《办法》要求关联单位每半年核对并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情况。另外,代管机构也将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比如,某小区的水管爆裂了,物业公司向业委会申请了1万元的维修资金,但实际只用了8000元,这8000元是如何分摊的,剩下的2000元又将如何处理,这些都要在小区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另一方面,管理机构也将通过开设触摸屏、电话查询、短信提示或银行对账单等方式,为广大业主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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