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房屋的初始登记(大证)
新建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登记要件
初始登记询问表(原件);
①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②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许可证审批单、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规划验收登记卡、建房位置图(原件);
④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签署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留存);
⑤ 门牌号证明(原件);
⑥ 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⑦ 房屋白蚁防治合同凭证(原件);
⑧ 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⑨ 其他必要材料(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3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①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完成一次登记为一件。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减半收取。
②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③印花税: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房屋的转移登记(小证)
登记要件
① 转移登记询问表(原件);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 原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④ 提交购房合同、准购证(原件);
⑤ 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等完税证明(原件);
⑥ 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⑦ 门牌号证明(原件);
⑧ 其他必要材料(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3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①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完成一次登记为一件。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减半收取。
②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③印花税: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