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对于新建成的楼盘,物业费应从何时收起?如果物业公司要预收半年或一年的物业费才能交钥匙是否合理?此外房子还未装修就收"装修押金"及"垃圾清理费"是否合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
1、业主自新建物业收房之日起,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应按月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非业主自愿情况下,物业服务公司不得强制业主一次性缴纳长期的物业服务费。
2、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包括装修人员)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任何费用;装修垃圾的清运费用,应该按实际发生数额,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向我局投诉。价格投诉电话:12358.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