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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内部操作细则
来源: 网络浏览: 116时间: 2012-04-06

职工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内部操作细则

根据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区住建厅《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试行)(桂建房改〔200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工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制订如下操作细则。

一、适用对象

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    

二、重大疾病范围

暂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01号)文件中的15种门诊大病病种确定,原则上需住院并出院后,特殊情况需提交特殊提取审批小组讨论。

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标准

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当年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缴存人家庭当年收入50 %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生活问题。

四、提取额度

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的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医药费个人自付部分。

五、提取时限

原则上只可提取一次,如属长期患病或遵医嘱需继续治疗的,可按年度提取。

六、提供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2.住院收费收据(如未载明医保及个人自付费用,需提供个人医保结算表);

3.个人医保结算表或或住院费用结算表;

4.家庭收入证明: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如缴纳有住房公积金的,收入按本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如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卡;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无工作人员由所在镇(街)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5.缴存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需提供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缴存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身份证件;

6.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本细则由中心支取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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