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2009年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500元(含));
2、申请家庭的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2009年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为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3、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县城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4、申请家庭成员均需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5、申请家庭没有违法生育行为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已经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完毕;
6、申请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二)关于申请家庭成员现有住房面积的认定
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下列情形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⑴承租的住房;
⑵借住的住房;
⑶其它不应计入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住房。
(三)关于申请家庭成员收入的认定
1、下列情形应核定为申请家庭成员收入:
⑴工资、薪金所得;
⑵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⑶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⑷劳务报酬所得;
⑸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⑹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
⑺家庭存款(含银行存款、现金、借出款等)和有价证券等其它财产折合现金人均额度超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6倍以上部分列入家庭收入;
⑻因继承所得;
⑼其它所得。
2、下列情形不应列入家庭收入:
⑴享受国家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
⑵义务兵津贴、退伍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⑶对家庭、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奖励金,劳模津贴;
⑷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补助金或捐助款;残疾辅助器具费;
⑸独生子女保健费;
⑹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⑺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费用;
⑻丧葬费;
⑼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关于申请家庭的认定
1、 核心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夫妻和未婚子女,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和人均年收入的户内人口应包括夫妻和未婚子女等所有成员,户口已转出本县或不在本县实际居住生活的除外。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拆分成几个家庭分别同时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不纳入核定家庭的人口数。
2、申请家庭无房,家庭成员分别落在集体户口、居委会或亲朋好友处的,视为一个家庭。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作为申请家庭单独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在填写《武鸣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监护人姓名,与申请家庭之间的关系,其监护人不应列入其家庭成员。
4、申请家庭中有原户口在本县的县外上学人员、现役军人、劳教或者服刑人员,待户口迁回本县相关城区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自户口迁回之日起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不受取得户籍时间应满一年限制。
5、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不能作为家庭成员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五)关于“三孤”认定
“孤老”是指无直系亲属的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居民。申请时须提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该家庭为孤老家庭的证明。
“孤病”是指无直系亲属且患有重大疾病的居民。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 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申请时须提供县残联指定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
“孤残”是指无直系家庭成员且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的居民。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