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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母女买三产房差点钱房两空 开发商坚称"我不是我"
来源: 南国早报浏览: 1842时间: 2019-02-26


俎某母女俩图便宜买了南宁市江南区某村的两套小产权房。交完首付款,两人就后悔,遂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并赢了官司,可开发商却迟迟不肯退房款。2月25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执行法官找上门,开发商已“易主”为广西某房地产公司。面对法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却坚称“我不是我”,被法官识破后带回法院。

起因:

母女图便宜买小产权房

每平方米售价仅3894元,在南宁市如果能买到这样的房产,很多人肯定会心动。

2017年6月7日,90后女孩俎某和母亲史某看到这样的宣传心动了,便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某村,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以合作建房的名义购买了两套70多平方米的房产。

三方约定,由某村提供集体住宅回建用地,某房地产公司负责合作建房相关手续和建设事宜,母女俩则按约定支付合作建房款,并对该房屋享有70年使用权;2018年10月底前,该项目建好交房。

合同签订后,俎某母女分别交纳了8万余元及9万余元的合作款。可交钱后,开发商却迟迟未动工,俎某母女开始反悔。想解除合同,让开发商退还首付款,但开发商不予理睬。

2017年10月底,俎某母女将某房地产公司及某村委一起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某房地产公司返还17万余元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因为该房屋用地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住宅回建用地,而她们并非某村村民,不能享受集体土地相关权利,与法律相悖,三方的合同无效。

而某房地产公司则认为,三方是合作建房,法律上对此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 

悲催:

赢了官司拿不回房款

江南区法院认为,俎某母女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虽冠以“合作建房合同”的名义,但从约定的内容看,合同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俎某母女付款的时间、方式,以及交房期限、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等,符合房屋买卖的特征,不符合合作建房各方当事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特点,应当认定双方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

由于某房地产公司项目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而涉诉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俎某母女未清晰了解房屋性质、合同性质等情況,就与被告签订合同,其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7年底,法院判定,某房地产公司返还俎某母女俩两套房购房款17万余元,驳回俎某母女其他诉讼请求。

俎某母女虽然打赢了官司,却迟迟未能拿回房款。

进展:

开发商还了钱还认罚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调查后发现,涉案项目的开发商已易主为广西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谭某。

2月25日上午,执行法官上门执行。面对执行法官,谭某却不肯承认自己“我就是我”。被法官识破后,谭某被带回江南区法院。 


▲谭某因坚称“我不是我”阻碍执行,被处以5000元罚款。

鉴于谭某的欺骗行为,当日下午,法院以谭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给予5000元的罚款。迫于压力,谭某立马归还了俎某的购房款8万余元,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清另一套9万余元购房款。 

▲谭某被带回法院后,立即归还俎某的购房款。

江南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谭倩漪告诉记者,类似这种因为合作建房引发的纠纷,该院执行了不少。此类纠纷以合作建房名义签订的合同,实际上为房屋预售合同。此类项目往往无法取得预售许可,因此有意购买此类房产的市民,需谨慎考虑相关交易风险。

来源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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