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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出台楼市新政:购买二套房将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来源: 当代生活报浏览: 729时间: 1975-04-20

南宁出台多项楼市调控新政,进一步限制房屋购买及转让

购买二套房将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想在南宁买房的读者注意了,9月22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布,为维护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稳定,该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作出阶段性调整。主要内容为暂停向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

同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通知,进一步限制现房转让管理。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新政1

二套(次)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政策

22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维护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稳定,该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作出阶段性调整。

具体政策是暂停向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

解读

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但已经卖出、已经赠与别人及已经析产出去的住房不计入套数。

举例

问:假如唐先生此前在南宁市购买了一套住房,但后来将该房屋出售了,现在又想买一套,那他购买的这套房就是首套房。但是,如果唐先生这套已出售房屋曾办理过公积金贷款,那么,他现在想购买房屋还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南宁中心相关负责人称,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因唐先生已经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所以这次不能再申请了。该负责人提醒,在异地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也算,比如王先生在武汉买了一套房,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他现在在南宁买房,再次向南宁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就是第二次,也是不能通过的。

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需带户口簿

政策

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含五县)外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须为职工个人及家庭户籍地或工作地。除提供相应住房消费类型所需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解读

此前,职工住房消费时,无论是本地还是其他城市,只要提供消费证明材料,就可以提取。此次调整后,异地购房消费职工在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时,增加了材料要求。比如陈先生户籍在桂林,人在南宁上班,他在桂林购买了一套房屋,需要向南宁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那他除了要提供购房消费的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户口簿。假如玉先生在南宁中心缴存公积金,他在长沙购买了一套房,想以支付首付款为由,向南宁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但其工作地和户籍地都不在长沙,那么,他无法提取公积金。

该负责人称,该政策的出台,对骗提公积金现象也能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新政从9月30日起执行

政策

以上政策调整从2017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如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时,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上登载的时间是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的,可按调整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政策执行。

解读

比如蒋女士购买了一套改善型住房(二套房),9月29日才拿到备案证明,她9月30日申请公积金贷款,还能申请到吗?该负责人称,蒋女士的备案证明登载日期是29日,在政策调整之前,因此,她的贷款申请可以按照调整之前的政策来处理,首付比例是50%;如果她晚一天拿到备案证明,那么,她这是二套房,就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了。

新政2

法人单位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限售两年

9月22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即日起,进一步加强限制现房转让,并对商品房销售严格管理。

首先,进一步加强限制现房转让管理。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相关负责人称,该项调控针对的是炒房行为,一些公司频繁买卖房屋,从中获利,对此,南宁市出手抑制该行为,为真正的刚需购房者挪出房源。该项调整对普通购房者和家庭来说影响不大,个人和家庭住房还像之前一样,仍延续此前通知的规定,即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拿证两年内限制出售。

另外,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在未与购房人就预售许可范围内具体房号达成购房协议前,不得收取购房人任何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据广西日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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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密集出台楼市调控新政 抑制投机性购房​

据了解,今年8月初,自今年3月北京开启“限售”之风后,全国先后有近40个城市加入限售行列,最长限售期长达10年。而就在9月22日和23日的两天内,全国多个城市纷纷出台楼市调控新政,加强限售、限购,调控房产市场,抑制投机性购房。

西安: 商品房调价前需申报

9月22日,陕西西安市物价局发布通知,9月25日起,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而从9月13日起,西安市暂停向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及二手房)的本市户籍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售房。

南昌:

新购房屋取得房产证2年后方可转让

9月22日,江西南昌市再次升级房地产市场调控举措,对市区住宅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并对住宅实行限售政策。

此外,南昌市规定,自2017年9月2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所有新交易的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字样。

重庆:

房屋取得房产证2年后才能出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9月22日晚发布新一轮房地产市场管控新规,规定自9月23日起,凡在重庆主城区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贵阳:

购买新建商品房3年内不得转让

9月23日,贵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文件明确制定了贵阳房地产市场下阶段将采取的措施。

其中规定,“自2017年9月23日0时起,凡在我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不得转让。购买时间以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间为准”。

长沙:

房屋购买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长沙市住建委9月23日宣布,即日起再次全面升级楼市调控政策,新的政策包括: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上市交易时间由原来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后调整为3年后;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待首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购买二套房;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所需12个月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时间提高至24个月;新政施行后办理的本市个人家庭户和集体户个人,且在本市无住房的,限购1套商品住房;限购区域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范围(暂不含浏阳、宁乡区域)。

石家庄:

新购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河北石家庄市政府9月23日出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进一步升级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

意见明确,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3年内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自发文之日起新购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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