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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过户钱没了、钱交了房没影 二手房交易要当心
来源: 网络浏览: 444时间: 2016-05-02

二手房交易 这些风险要当心

核心提示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王缉宁 何书俊

房产交易过程中,不少市民青睐二手房,原有的区位环境和生活配套设施,以及较为低廉的交易价格这些都是二手房的优势,尤其对于刚需一族,购置二手房源还能省去一大笔装修费用。近段时间,受税收政策影响,柳州市二手房交易的数量骤增。然而,二手房交易存在的各种风险,应引起交易各方的重视。那么,风险如何避免,相关部门和法律人士又有哪些举措和建议?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房过户 钱没了

2014年底,柳州市一学校已经退休的廖老师妻子病重,因急于筹措医疗费用,廖通过网上发布售房信息后,打算以49万出售房子。柳州市兴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居公司)的员工覃春波主动找上门,称可帮廖老师卖房。

同年12月9日,廖老师夫妻俩与兴居公司法定代表人覃现记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公司员工覃春波名下。覃现记让覃春波先支付15万元购房款,并提出要安排一个名叫唐明义的人来“全权代理”。之后,还联系宜州市公证处来到柳州,让廖老师夫妻在公证委托书上签名,同意委托他们不认识的唐某,来代理办理房子过户、代收售房款。

然而,房子过户到覃春波名下后,因唐明义与覃现记及兴居公司之间是有债权债务关系,唐在代收了廖老师售房款后,拒绝把上述款项交给廖,他自己留下26万多元后,将余款转给覃现记。之后,廖老师向警方报案,经警方协调,覃现记只退出10多万元,唐明义则分文未退,廖老师为讨回救命钱,奔波一年多,至今20多万元售房款仍没追回。

对此,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交易管理科李杨秋科长提醒,市民们买卖房屋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的,建议选择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持有《柳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的经纪公司。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具有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资格,可以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直接进行房屋核验与网上签约手续,减少了买卖双方往返房产交易所办理业务的次数。此外,在房产交易所服务大厅有已备案经纪公司名录公示,市民还可拨打电话0772-2836055咨询备案情况。

 

订合同 看细节

对于合同细节疏忽大意,遇到不良中介,买卖双方都容易遭受损失。对此,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无论是委托合同还是交易合同,都要慎重,明确相应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明确不按时付款、交房、过户按什么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多长时间到什么程度,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可以让合同双方都了解违约的成本,促成双方守约,一旦发生违约情况,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及时起诉维权。

2013年8月,市民廖先生向某经纪公司签署《委托书(买方)》一份,委托某经纪公司作为中介方,购买一套103平米的住房,房款49.4万余元。在签订委托书后,廖先生即向经纪公司支付2万元作为购买物业的认购金。然而,房屋买卖还没有完成,该经纪公司却开始了注销登记前的清算,并于2015年2月3日注销登记。由于无法拿回认购金2万元,廖先生将该公司的两名股东诉至法院。

今年3月,城中区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双方间为居间合同纠纷,廖先生出具的《委托书》详细载明了自己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而经纪公司未能代廖先生购买到房产,判决两股东依约退还廖先生交纳的房屋认购金。

钱交了 房没影

目前,除了选择中介参与其中,不少购房者还直接与卖房人进行交易。但是,在这一类交易中,也常常存在着风险。

2014年,柳江县发生这样一则案例,韦某与曾某协商,花240万元购买曾某位于拉堡镇的一套房屋。因曾某的房屋已抵押给他人,韦根据约定先支付100万元给曾归还抵押权人,作为办理解押手续的费用。由于柳江县至今没有资金监管机构,韦某之后再将余下140万元购房款支付给曾某后,便与曾某一起到柳江县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韦万没想到,房屋在产权办理转移过程中,因曾某还欠有熊某的100多万元,被熊某申请法院查封,此时,曾某却人间蒸发了。

购房款支付了,房屋产权转移尚未办完,挨法院查封后,韦先生焦急万分。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韦先生只好帮债务人曾某垫付40万元后,熊某才同意解封,房屋得以过户。至今,由于曾某下落不明,韦先代其垫付的40万元,至今没有追回代垫款项。

针对上述案例反映的情况,李杨秋科长介绍,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柳州市在2013年就出台并实施了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举措。该举措对市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的资金开展监管,就是由房产管理部门为买卖双方搭建信任平台和服务平台,房产交易成功后,通过监管账户将房款及利息付给卖方,房产交易不成功时,可通过监管账户连本金带利息退还给买方。

此外,房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还提醒,目前,市民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购房占的比例较少,多数需要到银行抵押贷款,此时,买房人与卖房人以及银行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确保买房人抵押贷款到位后,及时向卖房人的账户付款,即使出现异常情况,卖房人还可以以合同条款约束银行方面配合,向买房人追索维权。

 

有债务 要当心

去年,市民刘女士在卖房过程中还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刘女士当时出售自己位于三中路的一套住宅,她标出售价50多万元。购房人是一名公务员,因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房款。房屋交易前,购房人向光大银行申请贷款,但银行却没有与刘女士及购房人签订一份三方贷款协议。当银行同意贷款申请后,仅仅是电话通知购房人。购房人转告刘女士后,对方按房产交易部门要求,仅仅将30%首付款10多万元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后,便让刘先行将房屋过户到购房人名下,购房人再持新房产证交由银行办理货款抵押登记手续后,尾款只有等银行放贷款。

刘女士了解得知,这是柳州目前的二手房交易中的“通常”做法。刘女士注意到其中一个问题:那就是此时房子已经过户到购房人名下,通过资金监管账户,自己仅能确保拿到首付款,但对近40万元售房尾款,要等银行给购房人贷款后放款。可是,一方面银行还没有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另一方面银行在与购房人的贷款协议中,也没有约定贷款放款时间,如果购房人欠有他人的债务,此时他获取刘女士的房屋产权后,有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的风险,或者因银行拖延放款时间,两者都会损害到自己合法权益,存在不小的风险。

他山石 可借鉴

产权转移登记与银行抵押登记不同步办理;银行与买卖双方无三方协议,不对出卖人承担任何义务;贷款银行不约定放款时间等,对于柳州市二手房交易现行的做法,一旦二手房交易中买受人需按揭贷款的,往往给出卖人带来巨大风险。

“尽管有风险,但要消除这些风险,保障交易各方和利益,有关部门还能够做得到的。”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庆提出了自己的的观点,一方面如银行能与买卖双方签订贷款三方协议,通过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明确放款时间、对象及违约责任,银行申请贷押登记手续,与产权登记部门受理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实现“无缝对接”,二手房交易中,即使买受人需按揭贷款,由于转移产权已经抵押权人已是贷款银行,这时贷款银行可向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前述的法律风险,迎刃而解。

江律师表示,他曾到上海市处理过一起产权纠纷案,发现上海市的做法值得借鉴。上海当地对于二手房交易中需要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银行都会与买卖双方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协议中约定有三方权利和义务,其中对银行有义务书面通知买卖双方;买受人申请贷款是否通过银行审核;银行贷款放款时间,以及银行如何确保出售人能否如数领取到贷款等,协议中都有明确约定。同时,银行申请抵押登记手续与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同步在产权登记机构进行“无缝衔接”,当出卖人房屋转移到买受人名下时,银行的贷押登记手续同步办妥,有效防止买受人在未支付完全部购房款情况下,其获得出卖人转移的房产时,确保已经将抵押权登记到贷款银行名下,有效防止买受人存在第三方债务时,避免了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交易房产的风险,确保了出买人及银行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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