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签约向客户收取定金并催收首付款 客户提出退房竟被告知不能退还定金
绿地国际花都真大胆
廖女士如今只能面对沙盘发出感叹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蒙进煌 文/图
核心提示
客户交钱选好了房,才发现该楼竟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事就发生在南宁五象新区的绿地国际花都项目。5月27日,市民廖女士向记者反映,她于4月25日交付5万元定金签下一份“定购协议”后,不但遭遇到“未证先售”的开发商,还被催促3日内付清房屋首付款。
“开发商还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怎么能先收定金?又怎么能催交房款?”廖女士认为,开发商此举有违规之嫌。
反映
交了定金签了协议,才发现对方无证销售
4月25日,廖女士来南宁看房,看中了南宁绿地国际花都5幢的一套房。她告诉记者,当时在置业顾问李冰冰的介绍下,她签署了一份定购协议,并交了5万元定金,拿到一张收据。
根据该份定购协议的约定,廖女士被要求于当日起3日内,带着定金收据及签约应付房款,到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购协议上还注明,“逾期未签即视作乙方(廖女士)违约,甲方可不经催告,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南宁绿地鸿恺置业有限公司)有权没收定金并将该房屋另行处置”。
5月5日,置业顾问告诉廖女士,她那套房已经另售他人。
廖女士告诉记者,协议中所指3日内须付的房款,就是置业顾问口头告诉她所要交的首付款。廖女士认为,对方如此催交房款,应该取得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了。可她一查才知道,结果大大出乎她的意料。
调查
收取预订款时,开发商确无预售证
让廖女士没有料到的是,当初她交定金时,以及被要求限期交付房屋首付款的时间里,该项目5号楼根本就没有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此,她向开发商提出退款退房的申请。但置业顾问回复她说,退房可以,根据定购协议,定金不能退还给她。
开发商开售5号楼时,果真没拿到预售证吗?5月27日上午,记者随同廖女士来到五象新区绿地国际花都销售中心。在销售中心大厅证件公示栏里,记者看到了5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发证时间为2015年4月29日。
对照那份定购协议上“签定之日起3日内”的要求,廖女士认为,开发商还没拿到预售许可证就让她交房款,这是有违相关规定的;即便按协议让她从4月25日宽限至4月28日,那幢楼也还是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的。
记者询问廖女士那套房是否已经另售他人,一位置业顾问表示,不便透露该套房买方的信息,但5号楼确实已经售完。
协商
顾客反映诉求,开发商表示过后处理
记者亮明身份后,希望开发商一方派人出面介绍情况。销售中心多名置业顾问表示,他们对顾客都是一对一的接待,廖女士须联系当时接待她的置业顾问,才好解答她的问题。
廖女士联系了当初的置业顾问和销售经理,两人都称当天不上班。随后,一名方姓置业顾问接待了廖女士,并表示所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真实不虚,廖女士应该按约定履行协议。
一方认为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另一方则认为卖方“未证先售”且在无证期内催交房款,是违规在先,因而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各执己见,各不退让。
最后,绿地香港广西公司一名刘姓策划经理出面协调,表示将会把廖女士的诉求向公司上级反映,或将于本周末给廖女士一个处理结果。
说法
预订款性质费用不能提前收取
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能否向买方收取房款和定金?
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法制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当下商品房销售市场上,有不少未获证就以各种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现象,这种收费花样繁多,有诚意金、会费、预约金等名目;一旦这些费用与房款有关联,则可视为变相销售。对于案例中廖女士被收取的定金,该负责人认为,定金也属于预订款性质费用,在无预售证情况下是不能收取的。
该负责人还介绍,在行政法律关系层面,房地产开发商“无证先售”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廖女士遭遇“无证先售”,可以到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举报。另外,在民事法律关系层面,廖女士也可以通过相关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文灿认为,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发商“无证先售”,且未告知“无证”的事实,存在消费欺诈,廖女士可以主张所签协议无效,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所受损失。
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支队长吴定志提醒,消费者买房时如果遇到无证销售的情况,应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举报。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举报电话:0771-4856322。
相关链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并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或可能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