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买的房屋入住不久就出现渗水的现象,经开发商几次维修未果,家住武鸣县红岭大道某小区的业主吴先生很气愤,将开放商武鸣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3年3月,吴先生与新婚妻子住进了位于武鸣县红岭大道某小区的新家。12月,住了大半年的房子开始出现渗水的现象,客厅和房间局部墙体渗水。吴先生向开发商反映后,开发商派维修人员对渗水区域进行修补,但问题仍未得到改善,吴先生只能自己找维修人员对部分漏水墙体做了修补。
吴先生称因为房屋漏水,造成了他一定的财产损失,同时致使他和家人生活不便,要求开发商限期维修房屋客厅漏水处及修复房间的修补痕迹、赔偿委托他人修复房屋的费用4950元、赔偿因房产漏水造成的租房费用5600元、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的电脑损坏的维修费用998元及支付违约金24000元。被告武鸣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认可500元维修费,要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经原告自行维修后,已不再出现渗水情况,故被告不需要维修房屋渗水,但对现有的修补痕迹,被告承担保修义务,修复至无明显色差。对于维修费问题,被告两次维修后房屋仍出现漏水问题,原告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被告承担修理费用,合法有据。但原告房屋局部出现渗水,却对全屋外墙刷防水漆,并非必要开支。因原告出具的维修费发票未将维修费与刷防水漆的费用进行区分,法院根据市场行情酌定维修费用为1000元。对于租房费用问题,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外出租房确有必要,又未能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据佐证租金损失,不予支持。对于电脑维修费问题,此费用系原告更换新的电脑显示器的费用,并非电脑维修费。原电脑显示器上的黑色滴水线痕迹是否系房屋漏水造成,原告未能举证加以证实,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违约金问题,原告主张因被告未提供合格房屋造成原告房屋贬值80000元,造成原告经济损失,需按房屋贬值部分的30%计算24000元违约金。而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因此,原告请求违约金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经向原、被告双方释明法律规定,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1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当庭将维修费用交到原告手中,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