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8万元定金,未曾想此时南宁已出台限购令,而自己属限购人群。无奈之下,她找到房主要求退款,却遭拒绝。6月5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合同可解除,定金可拿回。
为买房的事情,陈某已经烦心了3年。事情要从2011年3月说起。当时,陈某欲购买一套商品房,之后,她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主支付了8万元定金。不久,陈某发现,南宁已在其购房一个月前出台了限购令。
根据南宁市政府于2011年2月13日下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陈某即是在限购令规定的范围内。她在欲购买该套房屋前,与丈夫已共同拥有两套住房。而今,其属于限购范围内。至此,陈某买房已经没有了指望。她找到房主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但房主对此不予认同。
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房主起诉至青秀区法院。案件开庭,房主坚持认为,国家政策不是陈某免责的理由,双方合同真实有效,因为陈某违约,所以定金不应返还。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按当事双方真实意思签约,合同各方都应该按约履行。但是根据国务院及南宁市政府出台的房地产限购政策,按照陈某家庭拥有房产的情况,其属于此次限购的对象。由于客观上已经不能再次购房,签署的相关协议已难以履行,并且合同难以履行的结果不能归责于陈某,所以房主也不可以据此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据此,青秀区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判令房主向陈某返还定金8万元。一审判决后,房主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6月5日,南宁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