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房人在卖房者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后,以购房时实际缴纳税费超过双方约定数额为由,拒绝支付余下的3万元房款,卖房人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由被告吴某支付原告陈某购房款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165元。
2011年4月初,吴某欲购买陈某所有的位于河池城区某小区的房屋一栋,并委托某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房地产交易转户手续。同年4月8日,陈某与吴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约定:陈某将房屋出售给吴某,该房产的交易价款为112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60万元(含定金20万元),余款52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结后付清,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吴某按规定承担,吴某不能按期付清房款或陈某不能按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给付房价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协商购房当日起,吴某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陈某支付部分购房款,至2011年11月共支付80万元。2011年11月6日,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至吴某名下。此后,吴某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后在陈某不断催促下,于2012年4月9日前支付了29万元。至此,吴某共支付房款109万元,余款3万元拖延不付。
吴某辩称,其在缴纳房地产过户手续的相关税费前,已与陈某约定预计税费限额在5万元左右,若实际超出该预计的,由陈某负担。由于其实际支付税款高达9万多元,其不应再向陈某支付购房余款3万,故其没有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陈某请求吴某支付3万元房款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吴某辩称其在缴纳房产过户手续的相关税费前与陈某约定预计税费限额在5万元左右,因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吴某按规定承担,吴某对其辩解意见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余志刚 莫芳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