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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拟禁止经适房上市交易 新建单套不超过60平米
来源: 当代生活报浏览: 513时间: 2014-02-22

 昨日下午,南宁市政府法制办举行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论证稿)》(以下简称《论证稿》)论证会,来自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市民政局等单位的10名专家,对《论证稿》进行了论证。会上,专家们对关于准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操作性,购买资格审查制度规定是否具有操作性,经适房是否应当上市交易,以及经适房的回购制度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了论证。

  引起了最大反应的论题,当属经适房交易问题。对此,专家们的态度非常一致,都认为经适房不应当上市交易。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经适房的价格低廉,上市交易需补缴的价款额度较低,这导致交易时会产生较大的谋利空间,很可能会滋生腐败问题;其次,南宁市内等待购买经适房的轮候家庭仍有1万多户,但经适房的建设数量正在减少,与其靠不断建设新房源满足需求,不如形成体制内循环,节省土地,减少甚至消除牟利空间,还能缩短轮候时间。

  由于不支持上市交易,因此对于经适房的回购问题也需要进行讨论。《论证稿》拟规定,退出由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但专家们讨论后普遍认为,这个回购价格太少了,应当建立价格评估机制,估价后再回购。(记者 李望舒 卢盈)

 新建经适房单套面积 不超过60平方米

  今后经济适用房该建60平方米还是8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是否能够上市交易?2月21日,南宁市政府法制办举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论证稿)》(以下简称《论证稿》)论证会。

  会上,来自区住建厅、区房改办及南宁市民政局等单位的10名专家对《论证稿》进行了论证,对于经适房是否能够上市这个问题上,专家们“达成共识”,经适房要禁止上市交易。

  能否买卖 拟叫停

  《论证稿》: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自住,不得上市交易、闲置、出借及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购房人如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报告闲置原因及时间,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不得闲置。

  现状:南宁市目前的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或5年,补缴相应低价或差价款后,即可获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较低廉,上市交易需补缴的价款额度比例较低,导致经适房产生了较大的牟利空间。

  专家意见:应该将经适房在体制内循环,减少甚至消除牟利空间,能节约土地,减少建设规模和周期,使轮候家庭缩短轮候时间尽快地住上房。其他与会专家也均纷纷表示赞成经适房不得上市,这样能减少牟利空间,让更多有真正需求的人入住。

  建筑面积 区别对待不同时期经适房

  《论证稿》: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在本办法施行前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单身人员不得购买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现状:南宁市规定的经适房建设的单套建筑面积目前原则上控制在60-80平方米,近年来,由于国家加强对经适房的建设和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规定经适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如果《论证稿》正式施行,之前南宁市经适房的单套的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房子在销售时有何要求呢?

  专家意见:《论证稿》正式施行后,为了区别不同时期经适房的建设标准,规范单身人员购买经适房住房面积,避免资源浪费,因此规定单身人员不得购买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经适房。

  申办材料 开假证要处罚

  《论证稿》: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申购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说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财产情况证明等。

  ▲申请人家庭成员应当书面授权并协助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

  现状:居委会可开申购人的财产情况证明。

  专家意见:“中国人讲人情,要居委会和村委会开证明,有可能有人打人情牌,很难保证准确性。”还有专家建议,应该由居委会上级单位与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一起入户进行调查,并且在《论证稿》中明确一

 放弃购买 不应予以作废

  《论证稿》:列入参加选房的准购人,在签到后放弃抽取房号或抽取房号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证明作废,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专家意见:放弃购买不应该作废其经适房准购资格证明。一位专家说,这回放弃抽房并不代表以后也放弃,这回也许是因为房间地段不合适,或者户型不合适,想等下回再买。若此时取消准购资格证明,申请人需要再一次进行申请,自己耗费了时间不说,有关部门也需要再一次审核,从中也浪费了一定的资源。所以对于这类情况可以不用作废,可以让申请人继续排队等候。

  回购价格 应进行价格评估

  《论证稿》: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实行回购制度。退出由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

  专家意见:经适房退出回购时,回购价格不应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应该建立价格评估机制。“商品折旧确实是商品越旧价格越低,但是现在所要购买的是房子,房子不一定就是随着时间贬值的,而是有可能升值。”这位专家建议,经适房进行回购不一定要给房子增值,但是起码得让房子保值。应该建立价格评估机制,由专业的评估人员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然后按照相应的价格进行回购。

  违规处罚 要再严一点

  《论证稿》: 购房人违反规定,未能用于自住,上市交易等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专家意见:“处罚力度小了,让不少人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对于这项处罚制度,不少专家认为罚得太轻了。“如果房子租给别人5年,5年后才发现,其中的收益可能就比1万元多了,而罚款才罚这么多,处罚力度太小了。”专家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并且要把其并入个人诚信档案中。

  “并入个人诚信档案后,以后再申请经适房或者其他福利,在审核的时候就等于被纳入了‘黑名单’。”专家相信,这样的处罚能一定程度上加大约束的力度。

 经适房申购条件有变化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李望舒) 记者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论证稿)》(以下简称《论证稿》)与2009年版本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比之后发现,新的论证稿有了一些不小的变化,涉及房屋面积、审批过程、产权所有等问题。虽然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以及讨论中,但这些新变化会对想要购买经适房的市民产生什么影响吗?房地产专家们又会对这些变化作何反应呢?

  申购条件 变宽松了

  现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论证稿》: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口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生活;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户或年满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对比现行《办法》和《论证稿》可以发现,现行《办法》中申请人具有南宁市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改为取得南宁市户口3年以上并在本市工作或实际居住生活;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改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申请的条件变宽松了。

  专家看法:《草案》对于户口的要求,“家庭户”的含义,有无住房的标准和“低收入”的标准作了一定的修改。从房屋拥有的角度上来看,似乎限制更严了。可能有一对夫妻买房时,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上,但是他们有小孩之后,这个数字就下降了。所以,在有无住房的问题上,能否维持原本的条件呢?

申购步骤审批更加严谨

  现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申购步骤如下:

  1.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申购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3.对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者,进行7日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5.符合购买条件的,进行10日公示;

  6.无异议的,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准购资格书。

  《论证稿》: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轮候制度。申购步骤为:

  1.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申购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3.初审合格的,公示7日,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4.城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对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5.城区住房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复核材料,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6.市住房保障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审核合格的,公示5日;

  7.公示无意义的,发放准购资格证明。

  专家看法:将步骤一步步拆开后发现,申购的每一步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包括每一步应当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市民认为,从社区到街道办的工作效率来看,还是比较快的,但是再往上走,就不知道会不会快了。《论证稿》中虽然规定了每一步的时限,但是分成太多层次了,让人看到就有一些害怕。不过,也有市民认为,这样也许会让审批更严谨,让更多有需要的人得到房子。

如何公开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预售许可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销售:

  (一)制定销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拟定销售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二)公布可售房源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信息平台、办公场所及项目销售地点公布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超标面积补缴差价款的不同土地级别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准购人报名时间、地点等。

  (三)确定参加选房的准购人名单。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的准购人名单,并将已确定的准购人名单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信息平台及办公场所公布,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四)选房。准购人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证明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签到。选房按准购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顺序抽取房号,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相关政策规定享有优先购买资格的可优先抽取房号。准购人选定住房后,当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哪些情况下不能申购?

  《论证稿》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曾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

  曾经购买了政策性住房的;拥有商铺、仓储、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的;

  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申请手续的;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保障的;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除本条第(一)、(二)项外的自有住房或商铺、仓储、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未满3年的。

  南宁市经济适用房申办所提交的材料

  《论证稿》规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申购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说明;

  (四)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财产情况证明;申请人无工作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当月前1年内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家庭财产证明,主要包括金融部门出具的存款、有价证券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明等;

  (六)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需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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