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为70年或50年。然而,南宁市良庆区兴业一街34号的购房者,发现他们从销售商手中购买的房子,土地使用期只剩下30余年。有购房者称,由于当时销售商未将此事告知,目前他们暂停支付购房余款,并要求销售商支付因未按合同约定取得房产证而产生的违约金。
7层民宅分卖36户人家
4月20日下午,记者来到良庆区兴业一街34号,这是一栋7层高的住宅楼,每层楼都分隔成几套房子。如果不是事先得知,很难想象这栋民宅已被36户人买下。
住户黄先生说,2009年6月,他花14.3万元,从销售商卢某处买下一套两房一厅的毛坯房。首付6万多元后,他就装修入住。后来,他才发现这栋房子的土地使用权仅剩30余年。
“当时如果知道仅有30余年使用权,我就不买这房。”住户韦先生说,大约是2008年,经朋友介绍,他们知道这里有私人建的房子卖。当时卢某称这些房子是她的,每套房价格大概在14万元至20万元之间。房价不以每平方米多少钱来计算,只要看中哪一套,签了协议交了钱,这套房就归购房者。
未得房产证暂断“月供”
在这些购房者与卢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中,记者看到多数人都支付了部分首付给卢某,剩下的房款按每月为一期,分为120期,定期支付余款。
“我们每月都要月供,但不是供给银行,而是把钱打到卢某提供的银行卡。”住户陈女士说,她与卢某签订的合同约定,卢某在交房后一年内,把房产证过户给她,如卢某在一年内不能把房产证过户,卢某应承担赔偿金,赔偿金额为购房者付给她房款的30%。可如今交房3年过去了,她们还未得到房产证,目前她暂停每月给卢某支付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