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称,2009年10月,他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的商品房一套,该小区的家庭用电需要到物业公司购买。由于他购买的这套商品房之前的两届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物业公司要求他承担这些业主拖欠的费用。李某认为,在产权变更之前的物业费应当由前业主承担,拒绝支付这笔费用。物业公司以欠款为由,屡次拒绝李某购电的请求。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向前业主收取物业费,是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应当由物业公司自己承担,且小区内的管理一团糟,业主们根本就没有享受到物业的服务,物业也没有权利向业主们收取高额的物业费。而电费只是物业公司代替电力公司收取的,他无权因为业主欠缴管理费,而不向业主卖电。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没有不向李某家卖电。由于李某家几任业主都不交管理费,物业公司只能用限制李某家的买电量来迫使他们交钱。的确,1万多元的欠款都是前业主韩某拖欠的,物业公司也和韩某联系过,而且也是韩某让公司不给李某供电的。除此之外,根据物业公司的规定,房屋过户也要来物业公司登记变更业主,李某没来登记,物业就只能向住在这个房子里的人收取全部的物业费了。李某家也从来没有停过电。
当事人双方各执己见,并拒绝调解。庭审结束后,被告物业公司答应以后会正常给原告李某家卖电。而对于拖欠的物业费,李某承诺在回去询问前业主韩某的意见后,将给物业公司一个答复。
据悉,法院将择期对本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