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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买房最好联名 免去分手后房产纠纷烦恼
来源: 网络浏览: 45时间: 2012-09-20
自去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以来,房产之争成为离婚案件的重要焦点,其实不仅已婚男女有房产烦恼,未婚恋人也常为房产起纷争。相比于已婚男女,同居情侣更容易因为购房发生纠纷,而且发生纠纷后解决难度也更大。法律界人士提醒,情侣买房最好联名。
  
  小吕和小王是一对恋人,2010年初,以两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42万元,小吕支付了1万元定金,签约时,小吕又支付了房款9万元,小王支付6万元。按照合同,剩余26万元房款由两人一起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因小吕有不良信用记录,无法申请贷款。为不影响买房,小吕出具了一份“放弃房屋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小王也跟开发商签订了补充协议,将预购人一栏中小吕的名字删除。之后,小王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按期偿还。
  
  然而,两人于今年初分了手。5月,小王将这套房出卖。小吕得知此事后要求分割售房款,他表示,他不仅参与了签订合同,也参与了付首付款和还贷款,尽管在此期间,他为了方便贷款作出“放弃房屋购买权”的声明,但这并不改变他是实际购房人的事实。房屋已经出售,他要求小王返还他支付的购房款和还贷款合计12万元,并补偿房屋增值利润10万元。小王则认为,小吕既已放弃房屋购买权,这套房屋就跟他没了任何关系,她只同意按照债务关系返还小吕支付的房款。双方协商无果后,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小吕在购房过程中已经明确放弃购买该房屋产权,并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小王一人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归小王一人所有,房屋出售后产生的增值利润,理所当然也归小王个人所有。但是小吕先前支付的购房款和还贷款,只要有证据支持,小王应当予以返还。经查,小吕主张的购房款和还贷款中有据可查的有12万元,法院判决小王返还这笔钱,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对此,法律界人士提醒,情侣婚前购房最好采用“联名”方式,也就是把两个人的名字都写到房产证上。“联名购房”的程序并不复杂,首先要在购房合同中,写上两个人的名字。等到办理房产证的时候,男女双方都向房管局交纳相关的证件。当然,情侣们也不要忘记在购房时,对各自的出资额做一个约定公证,以绝后患。如果不能“联名”,一定要保存出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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