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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楼盘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南宁柳州17家房企被罚
来源: 网络浏览: 29时间: 2012-08-16

核心提示

最近,南宁市民黄女士想购买一套二居室,常跑楼盘看房的她发现,好几个售楼部都没有将每一套房的售价悬挂出来,想购买哪个楼层时,需要向售楼员咨询,很不方便。8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获悉,今年以来,全区各地加大力度,继续整顿和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秩序。自治区物价局及南宁市、柳州市组成的检查组对南宁、柳州两市多家在售楼盘进行了检查,处理了17家房地产企业(南宁8家、柳州9家)在售楼盘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问题,共处以罚款43.7万元。商品房销售不像超市有统一的价格标签,如果售楼部没有将所有的房源价格公示上墙,算不算违规呢?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要做到哪些?

明码标价的形式:

标价牌、价目表

或者价格手册均可

【探访】8月12日,记者随同黄女士前往南宁市凤岭北一处楼盘了解情况,售楼员在介绍了楼盘的项目概况后,询问黄女士的购买意愿。由于该楼盘没有二居室,售楼员便向黄女士推荐了106平方米的三居室。黄女士问:“8楼的三居室每平方米单价是多少?”售楼员拿出一个本子翻看后,说:“每平方米的价格为7634元。”“有没有单价更便宜点的?”“有7341元的。”每了解一套商品房,售楼员就口头报一次价,黄女士感觉一时也记不清。“如果给有意向买房的消费者一本房价手册就好了,想要哪一套,价格多少,一目了然。”黄女士说。

【规定】售楼员口头报价成为了行业的习惯,售楼部里没有将每套房的房价悬挂出来,那么,这样算不算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呢?据价检部门相关人士介绍,去年5月,自治区物价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为: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对商品房价格和收费进行公示。采取上述多种标价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的位置放置上述标价方式。房价不一定要悬挂公示,只要售楼部按规定出示了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都是可以的,但应将其价牌、价格手册放置在醒目的位置。购房者也可以主动要求看价目,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明码标价的内容:

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探访】7月底,黄女士曾到秀厢大道一处楼盘咨询,该楼盘还未取得预售证,已接受预约。黄女士想购买的67平方米的二居室已剩余不多。尽管该楼盘的单价为每平方米5000多元,黄女士还是没有购买。“楼盘还没有取得预售证,好一点的房子都已‘名花有主’了,不会是开发商捂盘惜售吧?”黄女士猜测。

【规定】其实,《实施细则》对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有这样的规定: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之后10日内,于预售或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也就是说,如果商品房经营者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的房源的话,将可能面临处罚。

根据明码标价有关原则,《实施细则》规定为“严格按照不高于申报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的,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将每套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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