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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10+1商业大道房产证未至 业主起诉开发商
来源: 网络浏览: 25时间: 2012-05-16
 几年前,不少人从南宁市亭洪路10+1商业大道的广告看到了商机,纷纷出资购房。然而,6年过去了,其间他们不断与开发商交涉,但大多数人至今仍无法拿到房产证,其中的53名购房户告上了法院讨说法,共索赔违约金260万多元。5月14日,这53起系列案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并案开庭审理。

  郁闷:

  房产证迟迟不见办下来

  10+1商业大道共有40多栋楼房,全部打造成三至四层的商铺和商用房。 2004年,已开发建设的10+1商业大道开始对外销售了。对于这条商业街,许多人都看好,于是纷纷购买,有的买间三四十平方米的商用房试一下水,有的一出手就是大手笔,整栋买下,面积约有一二百平方米。

  2004年9月,当市民何先生欣喜地在购房合同上签下名字时,并没有想到本该早就应该拿到的房产证,至今还没有着落。当年,他还是个二十出头的小伙子,如今孩子都几岁了。“有了房产证这个房子才算真正属于自己,这是很多人的观点,也是无可争议的。”另一位业主黄女士说,因为没有房产证,常见的户口、小孩上学等问题无法解决外,就连想卖掉现有房子也不成,很是郁闷。

  开发该商业大道的是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53名起诉的购房户中,他们大多是在2004年和2005年间跟开发商购买的。许多购房户说,这几年来,他们多次上门找开发商问房产证什么时候才能办下来,得到的答复大多是“正在办理中,再等一等”,然而7年时间就这么等过去了。一些业主着手建立业主群,争取联系更多的业主商量维权对策。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后,53名业主于去年11月份联合聘请了两名律师,将53份起诉状递上了江南区人民法院。另外还有二三十户人家还没有起诉,他们正在“观望”。

  开发商:

  没有约定办证时间

  由于违约时间长,按照合同上“每逾期一天,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的约定计算,这53名购房人中少的向开发商索要1万多元违约定,多的高达14万多元,超过10万元的共有11人。53名购房人加起来共计索赔260万元违约金。

  5月14日,这53起系列案在江南区人民法院并案开庭审理。在双方的商品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是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即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一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房产部门备案。

  对于这一条格式合同约定,成了双方争论是否“违约”的焦点。开发商的两名律师辩称,合同中没有约定何时办理好房产证,那么开发商就没有构成违约。而且,国家从2005年起,已从原先办理产权证的“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也就是现在要提供的是《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即所谓的“大证”,而不是过去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那么原先合同中的第十五条就要作“情势变更”,所以购房户告开发商违约没理由。

  随后,他们向法庭提供一份于2009年11月取得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证据说,其实他们一直都在办理当中,并没有违约。另外他们认为,这些购房户过了那么多年才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购房户:

  约定不清并不能推卸责任

  对于开发商两名代理律师的说法,53名购房户的两名律师指出,合同中的第15条属于对“期限”约定不清,但约定不清并不等于开发商就能以此推卸责任。如果按照对方的说法,开发商可以再拖50年不办就没事了?商品房买卖是不动产买卖行为,开发商具有两个必要的义务,一是交房义务,二就是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因为无论是过去“许可制度”,还是后来的“备案制度”,开发商必须在办好“大证”的前提下,才能为购房户办理“小证”(即房产证)。也就是说办理“大证”是开发商的必要义务,在格式合同没有对办理期限约定的情况下,视为无约定,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的,自房屋交房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50多名购房户的违约金,正是根据这个法条算出来的。

  另外,这两名律师指出,开发商要办理“大证”,需要提供10多种相关材料,其中最主要的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和附图(土地已解除抵押状态),那么,开发商现在只能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离办理“大证”还差得很远。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为何还没有办下来,是不是还有抵押没解除,这只有开发商最清楚了。

  关于时效问题,两名律师指出,这个办证过程是一直延续的,只要开发商没有办好“大证”,对购房户来说就没有诉讼“过期”的说法。

  最后,当法官问开发商的代理律师“你们的‘大证’何时才可以办下来”时,对方回答说,他们也不能确定,但一直都在办理之中,由于是开发商以前遗留下来的问题,这可能要有关部门开“绿色通道”才能办得快。因调解不成,法庭宣布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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