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记者 文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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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涉及千千万万工薪阶层的切身利益,有住房需求的工薪人群怎样才能通过公积金实现“住有所居”?5月1日起,新出台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据悉,这是我区公积金管理方面的首部规章。该办法对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为此记者近日就市民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
缴存: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
公积金“忘交”最高罚款5万元
“不知道新参加工作能不能享受公积金?”即将在邕城某高校毕业的小陈认为,找的工作一定要有住房公积金心里才够踏实,他最近在找工作时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一旦录用职工马上给予这项福利,一些单位则要求员工转正后才肯帮交公积金,还有相当部分私企甚至长期“忘交”。
对此,《办法》给予了明确规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要求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定下“规矩”:不允许单位随意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如果需要“降低”或“缓缴”,要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应当经过全体职工2/3以上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如果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相关手续,将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取:四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首付不低于规定比例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什么样的情况才能提取公积金备受关注。假如支取条件过于“苛刻”,大量公积金款项难免陷于尴尬的“休眠状态”,从而造成极大资源浪费。《办法》规定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四种情形: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是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是租用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15%的;四是国家、自治区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如果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向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会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要符合以下6个方面的条件,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是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年限;二是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三是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是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五是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六是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从1993年起,南宁市就推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截至2011年11月30日,参加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干部职工超过43.94万人,累计归集缴存住房公积金共175.80亿多元。其中,给干部职工回拨提取住房公积金86.82亿元,给6.07万名干部职工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74.66亿元以上。
管理:重拳打击“公积金骗提骗贷”
骗提者可罚款上万元;骗贷者五年内取消其贷款资格
“骗提骗贷”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的一个棘手问题。目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也没有相关处罚措施。据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近年来该市有部分单位干部职工违反相关规定,听信非法中介煽动,通过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2011年南宁对非法骗提住房公积金立案51起,目前已查处了48起。
《办法》中,对“骗提骗贷”行为将出“重拳”严厉打击。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了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款项,还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借款人将贷款限期退回,并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延至退休后5年
由于各种利益关系,以往用公积金在南宁市买商品房常常会受到冷落。比如,开发商只要听到买房者准备用公积金贷款时,就会找出各种理由或者附加条件进行拒绝。《办法》施行后,若还出现这样的情况,开发商将会受到惩处。
《办法》作出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的条件。
与此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类似违规行为还设定了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管理约束措施。对拒不改正者,将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保护广大职工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权利。
根据《办法》规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的,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年至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销户:6种情形可办理销户
销户后可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
《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办理销户手续: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销户后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来源广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