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按揭保险介入房贷,有效防止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但自从这个险种诞生第一天起,消费者的不满就从未间断过,银行受益购房者埋单是否合法?
贷款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保险责任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目前,大多数贷款所购的住房是期房,贷款发放日和实际交房日有一段时间差,普遍存在先贷款、后交房的现象,而保险费是从贷款开始之日起开始计收。既然合同规定保险责任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开始承担,未交房也就谈不上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明显短于贷款期限。在贷款发放日至交房日这段空白期,保险公司没有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例如,某人于2004年7月1日贷款买了2005年7月1日交付的商品房,消费者多缴纳一年保费,但保险公司事实上却不可能承担这一年的保险责任。很明显,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保险公司应退还多收的保费。
有的保险公司虽然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费“按年收取,每年结算”,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几十年保险费一次性收取。这实质上是无偿占用了购房者几十年的利息收入,加重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对一次性收取保费的解释通常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如果逐年收取保费,保险公司不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要承担购房者不缴纳续期保费的风险。但是,这种解释显然难以令人信服。很多寿险产品,保险期限长达几十年,保费却按年、按季,甚至按月收取。可见,技术上完全不成问题,保险公司不愿放弃一次性收取的利益才是问题的关键。退一步讲,即便购房者不能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自然也就谈不上承担风险了。
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通常规定,银行是第一受益人。因为抵押本身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所以抵押贷款保险既要适用《保险法》,又要适用《担保法》。《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可见,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保险标的即抵押的住房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领取保险赔款,从而规避风险。然而这让广大购房者很不理解,甚至觉得冤枉:明明是自己花钱买房,自己却不是受益人。因此,为使住房贷款保险真正为老百姓所认同,银行不应作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而这并不会影响银行规避风险的初衷。
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项法律规定,个人按揭购房必须“强制购买保险”,按揭者是否参保应属自愿行为。眼下的做法,实质上是银行利用业务优势地位,有意将按揭风险的经营成本转嫁给购房者,这实质上是一种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