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登记
来源: 网络浏览: 173时间: 2008-11-27
公民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市级以上开发、拆迁企业出售安置的房屋和区属以上企业自有自建的房屋向市房管局申请产权登记;区级以下开发、拆迁企业出售安置的房屋和街道企业自有自建的房屋,私人自有自建房屋向所在区房管局申请产权登记。新的房屋产权权属证书的颁发机关为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当亲自办理。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需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见证。共有房屋,由各自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依法应当共同申请登记房屋,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公民身份证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