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买房户因为商品买卖合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将会通知包销商也参加诉讼。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包销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也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包销人和买房户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黄松有介绍说,包销是从香港、台湾地区引进内地的一种商品房销售方式。我国内地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销合同的性质认识也不一致。为了准确界定商品房包销合同的性质,统一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原则,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原则,司法解释将包销合同定性为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包销的实际做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违反包销合同的责任予以明确。
这个名为"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包销合同约定明确,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对包销期满后未出售房屋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包销价格由包销人购买。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包销合同约定,自行出卖已经约定由包销人销售的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包销人的损失。